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鎮水務行業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規范城鎮水務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聘請技術、經濟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同時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學術討論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行業認可。
第二章 鑒定范圍
第五條 科技成果鑒定范圍
?。ㄒ唬┢笫聵I單位及個人自行研發的應用技術成果與產品;
?。ǘ﹪庖M的技術(產品)項目;
?。ㄈ┯嘘P行政部門委托進行的。
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鑒定申請。
第三章 鑒定組織
第七條 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ㄒ唬z測鑒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鑒定;
?。ǘh鑒定:指由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討論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ㄈ┖瘜忚b定:指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
第八條 采用檢測鑒定時,應指定國家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九條 采用會議鑒定時,聘請專家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條 采用函審鑒定時,聘請專家五至九人(單數)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聘請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十一條 聘請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懈呒壖夹g職稱;
?。ǘΡ昏b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ㄈ┚哂辛己玫目茖W道德和職業道德。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該成果的鑒定。
第十二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毩Ρ昏b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ǘ┮罂萍汲晒瓿蓡挝换蛘邆€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ㄈ┏浞职l表個人意見,可在鑒定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ㄋ模┮笈懦绊戣b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四條 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向中國水協提出申請(附件一),并簽訂鑒定協議書(附件二)。
第十五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淹瓿珊贤募s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ǘ]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ㄈ┘夹g資料齊全(附件三),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ㄋ模┯薪泧艺J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第十六條 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由水協科技委組織3位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附件四),明確是否受理鑒定申請,并作出答復。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批準并通知申請鑒定單位。對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從中國水協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第十八條 水協科技委應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十天,將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送達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第十九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
?。ㄒ唬┦欠裢瓿珊贤蛴媱澣蝿諘蟮闹笜?;
?。ǘ┘夹g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ㄈ眉夹g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ㄋ模眉夹g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ㄎ澹┐嬖诘膯栴}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
第二十二條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鑒定主持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
第二十三條 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中國水協頒發《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附件五)。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鑒定主持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五章 鑒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第二十七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
第二十八條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
第二十九條 組織鑒定單位對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及時糾正;錯誤嚴重而又處理不當的,有權組織復核和查處。
第三十條 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規定發給專家咨詢費。
第三十一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應當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組織鑒定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將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將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解釋。